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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ATM机被装摄像头 存款被盗银行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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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5-07 18:35:12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储户的银行卡在ATM机被不法分子窃取信息后复制新卡,0.5万余元存款不翼而飞。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用银行卡案,法院认定银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遂判决银行全额赔偿。

        原告胡某曾在被告新田县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新田信用联社)办理了一张福祥卡。2009年8月3日,胡某在新田县龙泉镇西门桥的城关信用社ATM机取款0.5万元,卡内余额为0.5万余元。但是,第二天10许,原告胡某再次持卡取款时发现其卡余额仅为18元。胡某经仔细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后,才知道自己存款失窃。新田信用联社在得知胡某账户失窃后,马上挂失了该银行卡,并一起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后来,根据新田信用联社录像资料发现,2009年8月3日19时31分至20时40分左右,有三名犯罪嫌疑人到该银行网点的ATM机插口处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20时许,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持复制的银行卡在中国建设银行新田支行的ATM机上,分三次取走了胡某福祥卡中的存款共0.5万余元,余额仅剩18元。由于胡某多次向新田信用联社要求兑付福祥卡上的原有存款,遭到银行的拒绝,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付其福祥卡被盗取的0.5万余元。至一审判决日,该盗窃刑事案件仍未抓获犯罪嫌疑人。

        新田法院认为,胡某福祥卡的信息、密码被犯罪嫌疑人窃取,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银行在履行与胡某的储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转自:湖南省高院网http://hunanf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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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荆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