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网讯 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陈某以介绍工作为名,抢劫他人财物,一审被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4月30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谎称其父亲是老板且开了公司,可以介绍邓某到其父亲公司上班,邓某将此事告诉了想找工作的刘某,当月9日刘某从泰和赶到吉安,邓某将刘某介绍给陈某,当月11日19时,陈某以介绍刘某到其父亲公司上班为名将刘某带至吉安市某大洒店停车场的草坪处,以没钱为由要刘某当掉其黄金项链,遭到刘某的拒绝后,便抢得刘某的黄金项链一根、现金700元及银行卡一张后,并逼迫刘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当月18日,陈某持刘某银行卡在永丰县取走现金700元。赃款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3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为利于其教育和挽救,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