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舒孝荣,男,26岁,系溆浦县仲夏乡仲夏村7组农民。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舒孝荣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舒孝荣同武材俊(已判刑)将一名叫 “肥姐”的妇女从溆浦县城带到溆浦县仲夏乡仲夏村舒孝荣家中,从“肥姐”手中购得毒品海洛因100克。当天13时许,武材俊通过电话联系舒方武(己判刑)并带其到舒孝荣家中,被告人舒孝荣和武材俊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舒方武毒品海洛因50克。当日下午5时许,舒方武在溆浦火车站准备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毒品64克。同车随同的武材俊亦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