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0日,溆浦县人民法院江口人民法庭成功的调解了一起故意伤害自诉案件。被告人刘某赔偿自诉人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000元,自诉人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刘某的刑事指控。
2009年8月的一天,自诉人徐某在饭店吃饭时与被告人刘某发生争吵,后在回家的路上双方又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对打,自诉人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徐某的伤已构成轻伤,所花医疗费3000余元。案件发生后,经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且多次调解未果。该案经本院江口法庭于今年4月立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又分别与自诉人与被告人单独调解,终于在今年6月10日,即本案开庭的前一天,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解了一场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