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溆浦县人民法院低庄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有效地平息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008年12月16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溆浦县公路局驾驶员肖某驾驶的湘S16966号轿车由溆浦至龙潭时,在行驶到龙潭镇岩板桥路段临时停车,因开启车门与原告唐某乘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唐某受伤,经鉴定为4级伤残。
法院查明,案发后,被告溆浦县公路局已经主动支付原告住院费等费用71340元,考虑到原告系当地农村村民,家境不好,法院本着照顾弱势群体的精神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释法理、摆事实、讲道理等一系列苦口婆心的反复工作,当事人以互谅互让的态度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在除去已经支付给原告的71340元住院费费用外,另外还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68000元,并主动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