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溆浦县人民法院桥江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直属亲戚救济金、遗产纠纷案,七旬继母与继子皆大欢喜。
溆浦县木材公司的老职工舒发田与儿子舒华一起生活期间建住房一栋。2006年5月,舒发田与60多岁的农民舒玉莲再婚。舒发田夫妇再婚后与舒华住在一起。2009年8月20日,舒发田病逝。舒华代继母舒玉莲去县企保局领取供养直属亲属救济费23673元及丧葬费6800元。经与村干部商议,舒华用该笔安置费料理丧事之后还剩余6400元钱,给舒玉莲得3200元,另3200元用于筑死者舒发田的坟圈。事后,舒玉莲以不知道该笔直属亲戚救济金专属自己享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舒华退还救济金,并要求继承死者舒发田遗产。舒华以用安置费办理丧事是经继母舒玉莲、村干部、亲属共同商议的,不同意返还。而且认为房子是自己所建,不属于遗产。舒玉莲没得钱不肯搬走,与舒华闹得不可开交。
经法庭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就救济金、继承纠纷自愿达成了协议:一、舒华一次性返还舒玉莲直系亲属救济费10000元(不含舒玉莲已收取的3200元),剩余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用于办理舒发田丧事开支;二、舒玉莲放弃继承舒发田的遗产,并于调解书生效后搬出舒华的房子。
点评: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
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舒发田死后,舒玉莲与舒华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舒玉莲系死者舒发田生前供养的唯一直系亲属,享有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和谐地解决了救济金、遗产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