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身为卖主,却居心不良,将车卖给屈某后,又采取秘密手段行窃。日前,溆浦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以5080元从溆浦县龙潭镇建设街谌某处购得豪爵150型摩托车1辆。同年4月24日,张某将此摩托车以3800元卖给被害人屈某,自己留下了一个钥匙。4月2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张某趁天黑停电之时,潜入本村村民梁某家中,用留下的钥匙,将屈某停放在梁某家中的摩托车盗走。4月28日,被告人张某将摩托车以2700元卖给本县小横垅乡罗丰村村民贺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坦白认罪,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屈某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