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文科:
本院受理原告贺玲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