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溆浦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全国法院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和王胜俊院长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指示,在商事审判工作中积极运用调解武器,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原告张某诉被告向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从2007年开始,经历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2009年11月,该案在第二次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再次立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发现原、被告曾经是要好的朋友。原告在做某品牌白酒经销生意中发现利润可观,就想帮被告一把,于是在2004年4月份将该品牌白酒在怀化市范围内的经销权交给了被告。但由于被告经营不善,一直没有打开销路。后双方因一些锁事发生争吵,在2005年便终止了合作。通过结算提货单,原告认为被告共在原告处提货价值48000余元,仅付款10000多元,尚欠30000多元未付。原告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一纸诉状送到了本院。被告在接到诉状后,立即提起反诉,认为原告在合同中约定要给被告铺货120000余元,但实际只铺了不到50000元的货,仅这一项就使被告损失了近100000元。所以,被告认为自己不仅不能给原告货款,反而还要原告赔偿。另外,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的关系是代理关系,被告在销售白酒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本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000余元。被告不服,上诉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以费用分担事实未查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后,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两次重审后,案件再次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发现原、被告的纠结主要在双方的关系上,诉讼标的其实不是争议的主要目的。于是,法官从双方原来的朋友关系入手,经过反复做工作,终于化解了双方的心结。原告和被告于2010年5月13日分别撤回了本诉和反诉,这一起经过三次一审两次重审的纠纷最终划上了句号。
据悉,截止2010年8月31日,全庭共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61件,审结40件。在审结的案件中,调解14件,撤诉14件,调撤率占结案数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