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8号,溆浦县法院低庄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
被告单某因开养殖场多次在原告陈某饲料店赊饲料款,赊款至2010年7月尚欠38 000元。2010年7月8号,原、被告约定自即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全部赊款,逾期则按月息3分计息,被告单某当即在原告提供的格式欠条上签字。到期后,被告单某未按约定付款。原告陈某诉至本院后,被告单某对赊款无异议,但认为欠条是原告提供的格式欠条,其中的利息约定无效,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多次耐心的工作,法官对双方析法说理,最终让双方当事人摒弃分歧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单某于2010年11月30号前偿还陈显春欠款20 000元,余款18 000元在2011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该18 000元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按月息1分计息。
点评:简单、快速是市场交易所期望的。格式合同适时而生,方便快捷了当事人,然而也有很多留下了隐患。本案中,被告在格式欠条上签字时即提出不同意月息3分,但仍然在欠条上签了字,致使签字时到底有没有月息3分的约定的举证责任推到了被告方,使被告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故法官温馨提示,有争议的格式条款签字时应当慎重,否则将处于不利地位。该案的调解成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