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郑某系相邻多年的邻居,双方家庭因宅基地纠纷一直存有积怨。2010年10月,田某看到郑某用手推翻了自家的土墙靠在郑某家那头篱笆上的木板,田某即上前和郑某发生口角,并手持木板殴打郑某。经鉴定,郑某右手掌骨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被害人郑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溆浦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认真查阅案卷并询问案件当事人,了解到本案系因宅基地纠纷引起,被害人与被告人系邻居,被告人田某又系年过花甲的老人。本案如果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导致更大的事端。承办法官主动找到双方当事人居住地村委会干部、派出所干警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教育双方远亲不如近邻,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道理。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害人田某意识到自己打伤人的错误,诚恳的向被害人郑某道歉并主动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24000元,郑某对田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法院对田某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多年的积怨得到了化解。溆浦县人民法院也依法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判处管制一年。判决后,双方都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