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低庄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随意在公路上堆放物品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5日9时30分许,原告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溆浦县谭家湾镇泮里村去谭家湾镇街上赶集,行驶至大坪村路段,为躲避被告张某堆放在路边的石块,与向王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相刮,导致受伤。事发路段被告张某在道路的北侧随意堆放石块、沙子,占北侧路面宽2.6米,长9.7米的面积,且未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原告受伤后即送往低庄中心医院治疗,住院 43天,共花费医药费14176.4元,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5000元,鉴定费1300元。经溆浦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原告颜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人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对被告张某的责任未作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颜某与第三人王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对于此次事故,经溆浦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原告颜某承担次要责任,第三人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随意在在公路上堆放沙石,妨碍车辆通行,未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其行为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张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颜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2704.4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被告张某应承担15%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40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