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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不明显 造成损害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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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浩洲  发布时间:2012-07-07 11:47:27 打印 字号: | |

    溆浦县沿溪乡三渡水公路桥被沪昆高铁的施工车辆压断后,当地乡政府仅在断桥两头堆了些沙石,设置了简易路障和警示牌。2011年5月12日早晨,罗某、戴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时掉落桥下,当场摔死。同年7月,死者亲属向溆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溆浦县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

    溆浦法院经审理查明,溆浦县交通局是该条公路的管理者,在桥梁被压断后较长一段时间,没有设立足以阻止行人和车辆通行的路障和醒目的警示标志,是造成罗某、戴某驾车掉落桥下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罗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又违规搭载戴某,在无视已有路障的情况下快速行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自身有过错,应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组织当事人调解,沪昆高铁施工单位主动赔偿二死者18万元,溆浦县交通局自愿赔偿5万元,已于2012年5月25日履行完毕。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吴浩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