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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不忘生意经 岂料因小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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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伟平 吴建英  发布时间:2012-07-13 10:09:35 打印 字号: | |

201187日晚上10点多,舒某晚上在喝醉酒后驾驶一台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荆某从县城城北一酒店去往城南,当车行驶到城北建材市场门口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相撞,结果造成荆某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上受损。经鉴定,在此次事故中,杨某负主要责任,舒某负次要责任。但是舒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舒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后舒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系偶犯、初犯,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节,被告人舒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溆浦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舒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舒某服判认罪,并不表示上诉。

   酒驾入刑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虽然酒后驾车的行为大幅度减少,因此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明显降低,但是酒后驾车还是存在。有些司机出于各种目的醉酒驾车,其实都是心存侥幸,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殊不知,酒驾的行为不只是法律制裁那么简单,更严重的是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在这里,还是奉劝各位司机朋友谨守那句老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政工室
责任编辑:王伟平 吴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