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一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何处去寻秦始皇?”俗语有云:“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互谅、互帮。但是邻里之间应交往较多,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因此,法院在审理邻里之间的纠纷中,应坚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坚持案结事了,强化调解意识,为邻里之间和谐共处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低庄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应通行权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原告谢某与被告罗某系邻居,两家房屋中间相隔1米多宽,多年来,原告一家一直从被告老屋墙角边的一条通道出入,包括原告使用的三轮摩托车,被告对此一直无异议,两家相安无事。2011年,被告老屋翻新,将原告先前出入的通道用沙石、泥土阻塞,造成原告三轮摩托车不能通行。为此,双方经村委会、镇国土所等部门调解,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原告无法特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化解当事人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然而要使得邻里关系和好如初,最好的方式就是调解结案。因此,承办法官多次到被告的家中做其工作,向其解释相邻权的含义,使其懂得方便邻居通行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最终,被告罗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立马清除沙石、泥土,确保原告谢某及其车辆的通行权,两家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