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过年,几乎家家户户都要买点烟花来点缀喜庆。可每年都会发生烟花爆竹伤人事故,每起事故都是深刻的教训。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责任纠纷,判决烟花爆竹销售方赔偿判原告经济损失69 284.16元。。
2011年2月黄某从张某处购买了2筒组合烟花,除夕夜原告在自家楼顶平台燃放第二筒烟花时,烟花出现炸筒缺陷,造成黄某全身多处烧伤、左眼摘除、右眼视物模糊。黄某于当日被送到溆浦中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后经怀化市正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则认为黄某燃放烟花的地点不恰当才导致其自身损害,与产品质量无关。
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销售给张某的组合烟花标志不符合《烟花爆竹标志》(GB24426-2009)标准要求,标志中无生产日期、药量标注错误;且该组合烟花在燃放时出现炸筒缺陷,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的有关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但是黄某选择在自家楼顶平台燃放烟花,燃放场地选取不当,不符合产品燃放说明中的相关要求。综合案情考虑,本案被告张某因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黄某未按照要求在特定场所燃放烟花,亦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