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溆浦县人民法院江口人民法庭公开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原告方住址地在北京,被告方住址地在山东济宁,但合同履行地在溆浦县江口镇湘维公司,故溆浦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接到此案后,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的特殊性,韦庭长毫不犹豫的决定把本案作为庭审观摩案件。
韦庭长的顾虑并不是多余的,果不其然,当前去山东济宁把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资料送达被告时,被告方不是很配合签收法律文书,且其法律顾问马上表示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实,做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他肯定知道溆浦县人民法院是合同履行地,绝对有理由受理此起案件,但是当时他的态度充分的说明了该公司对基层法院的不信任。见到这种情况,韦庭长对他们说:“溆浦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绝对有法律上的理由来受理此案,这起案件本院作为庭审观摩来处理,要摄像,拍照,上报上级法院 ,并且院里的主管院长,各庭室的庭长都会来观摩,监督办案,请他们绝对放心,不会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且溆浦法院作为此案件中立的法院,不存在偏向任何一方,审理本案是最为合理的,请他们绝对放心,不要有任何的顾虑。”
韦庭长一说完,该公司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马上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并表示一定会准时来溆浦人民法院江口法庭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