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4日本院受理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某某、舒某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舒某某违法生育一个孩子,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但溆浦县人民法院本着“和谐执法”的理念未对被执行人刘某某、舒某某夫妇采取任何查封、划拨等强制措施,而是在乡政府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刘某某、舒某某家中了解相关情况。起初,被执行人夫妇抵触情绪强烈,拒不缴纳。对此,行政庭工作人员悉心劝导,对其讲述超生行为所违反的法律,并告知其缴纳社会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拒不履行将承担的后果,细心的给被执行人夫妇作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诉之以诚、明之以法,最后,被执行人夫妇消除了最初的抵触情绪,并且认识到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因为其违法生育而应尽的义务,保障三天之内缴清社会抚养费,该案顺利告结。在对该案的总结会议上,行政庭庭长向丽玲提出,在今后非诉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查询、冻结划拨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善用和解的灵活执行方式,文明执法,以达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