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逢喜事精神爽,然而,去年溆浦县张某一家办喜事时,却遇上了烦恼,还惹上了一场人身损害赔偿官司,而这一切都因杀猪引起。2013年5月22日,溆浦法院两丫坪法庭积极组织调解,成功化解该起纠葛。
适逢张某为儿子办喜酒请客,2012年6月24日下午5时许,张某喊来56岁的邻居张毅(化名)等四人帮忙屠宰一头生猪。在将生猪抬上桌案之时,生猪拼命嚎叫挣扎,因张毅没有抓紧猪尾巴,生猪挣脱致使张毅不慎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伤者张毅此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事项意见不一,经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后,张毅向溆浦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283元。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邻居之间相互帮工做事是一种义务帮工,当时在帮工屠宰生猪的过程中,因生猪拼命挣扎抓束不牢致使张毅摔倒受伤,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被告喊去帮忙杀猪而受伤,是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故被告张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依多年办案经验,唯有调解才能达到以后邻里的和睦相处,经过耐心疏导,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800元。双方一改脸上阴霾,绽放出满意的神情。
法官提示:义务帮工是助人为乐美德的体现,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帮工人应积极主动承担义务帮工受害的法律责任,以免让助人为乐者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