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溆浦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011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及其哥哥准备修建房屋,二人商量搞点炸药和雷管炸些石头来砌屋坎,于是二人找到黄某某要求买炸药。几天后,黄某某私自从其上班的公司拿了4根电雷管和一包炸药,然后由黄某某将4根电雷管和15根炸药(重3千克)非法卖给了被告人张某兄弟二人,被告人张某付给黄某某人民币100元。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向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炸药、雷管是爆炸物,非法进行买卖,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克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是因生产需要而非法买卖爆炸物,主观恶意较小,且未造成损害后果,又能当庭认罪,可以对被告人张克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