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审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法院查明,2013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蒋某与李某同在卢峰镇某酒吧喝酒,席间经熟人介绍,二人得以结识,觥筹交错之余两人把酒言欢、称兄道弟。3月23日,两人同在某宾馆打牌,约凌晨1时许,两人才休息入睡。次日早晨7点左右,蒋某醒来后看到李某的钱包放在床边,便萌生据为己有之意,趁李某还没醒来便偷偷地将李某钱包内的现金1400元洗劫一空,遂溜之大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