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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庭长质证 当事人一解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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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炳杰  发布时间:2013-06-04 10:48:14 打印 字号: | |

 

     日前,溆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鉴定人作为重要证人,出现在法庭上。这是新民诉法开始实施后,该院审理的第一起鉴定人出庭的民事案件。

     2013年2月,被告王某驾驶的中巴车在葛竹坪镇某乡间公路倒车时与驾驶摩托车快速行驶的吴某相撞,导致摩托车司机吴某和其妻子谌某受伤。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谌某的申请委托怀化市正威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所鉴定后给出的鉴定意见为谌某属于九级伤残。

庭审过程中,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怀疑鉴定意见被人为夸大,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法官对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鉴定资格及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后决定传鉴定人到庭质证。择日开庭后,鉴定人出庭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问题做了专业而通俗的回答。被告疑惑慢慢消解,最终表示认可该鉴定意见。

     对有异议的鉴定意见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能从程序及实体上进一步还原事实,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对法院公正审理也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顾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