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武长剑、吴常玉:
本院受理原告向祚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3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