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向玉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3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