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乘坐出租车,下车摔伤为名,暴力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案件,被告人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谌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2年1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吴某某、谌某某伙同杨某(在逃)经事前商议,在辰溪县山塘驿乘坐被害人王贵荣的出租车前往溆浦县龙潭镇,当车行驶至横板桥乡株木村一偏僻路段时,被告人贺某某一伙以要上厕所为由喊停了车,杨某在下车时假装摔伤,并以此为由向被害人王贵荣索要人民币10 000元医药费,遭到王贵荣的拒绝。被告人贺某某便打了王贵荣一耳光,并对被害人王贵荣进行言语威胁,王贵荣被迫同意赔偿人民币8000元。尔后,王贵荣同被告人贺某某、吴某某一起,到溆浦县黄茅园镇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取了人民币7900元交给被告人贺某某。三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1500元,其余人民币1900元被被告人一伙共同挥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王贵荣退还赃款7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吴某某、谌某某以“假摔”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三被告人当场使用了暴力,并控制挟持被害人到信用社取款,应视为当场的延伸,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的客观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