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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居房里窃室友 掩耳盗铃三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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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炳杰  发布时间:2013-08-21 10:24:56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陆某,系广东省四会市人,2007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已经有过两次监狱教育的他却仍旧不思悔改,来到溆浦后又一次盗窃犯案。近日,溆浦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3年2月,被告人陆某与女朋友戴某还有戴某的表姐朱某及朱某的朋友贺某一起开始拼居在县城某小区二楼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2013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乘女友戴某洗澡之际,将隔壁房间与朱某同住的贺某的行李箱打开,拿走一台索尼相机。当天20时许,被告人陆某以200元的低价将相机卖给回收手机的一位妇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陆某乘女友戴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朱某放在客厅沙发上的手提包打开,窃取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和一部手机,并藏匿于陆某睡床的被子下面。早晨起床后,被告人陆某再次将黄金吊坠藏匿于床头柜旁的烟灰缸里。上午10时许,被害人朱某回来后发现家中被盗,遂指纹被告人陆某是否拿走了其财务,被告人陆某矢口否认,并连称自己昨晚喝酒喝多了,睡得很沉,不清楚发生了什么,说话时一个劲地偷着向女友戴某挤眉弄眼。

       被害人朱某觉得被外人盗窃甚是蹊跷,难以接受,又看到陆某神情自若,冲动之下和朋友贺某去陆某居住的房间进行了搜查。最后,在被告人陆某的睡床被子下发现项链和手机,行迹败漏的陆某遂被朱某、贺某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2000元。

       院审理中调取了陆某犯罪前科资料,对于这个已经有过二次监狱改造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已构成累犯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也酌情给予的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顾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