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年老的父母不仅是为人子女应尽之孝道,也是为人子女应担之法律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父母是否再婚或共同生活而受影响。溆浦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张某因母亲石某改嫁而拒绝赡养遭败诉的赡养纠纷案件。
石某现已六十六岁,十几年前老伴因病去世,后改嫁邻村贺某,并与贺某一起生活。随着年纪的增大,身体多病,加上贺某家境困难且年事已高,石某生活十分困难,便要求儿子张某给付赡养费。儿子张某则认为母亲石某已改嫁且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应当由贺某家人承担扶养义务,遂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石某无奈诉至法院。溆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以父母是否再婚为前提,也不以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为前提,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能力就应承担赡养义务,故被告张某要求原告搬回来住才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按当地农村经济收入标准,张某应按月支付石某赡养费500元。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子女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是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父母再婚或不在一起生活不能成为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