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推进司法民主化进程,确保司法公正与公开,我院拟在全县增选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为30名。其中院机关20名,人民法庭10名。
二、拟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可以放宽至65周岁,文化条件可以放宽至高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我院人民陪审员:
(一)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我院人民陪审员。
四、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推荐单位或自荐人应于公告之日起到相关人民法庭或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办公室领取推(自)荐表,并附上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于2014年7月10日前交回。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资格审查和公示后,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公告。
五、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或审判活动期间,由本院按实际培训日或工作日给予补助。
咨询电话:0745-3336709,联系地址:溆浦县人民法院政工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