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对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的谌某业强制医疗一案公开宣判,决定对谌某业依法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谌某业八年前在浙江打工因与人打架出现精神失常,先后在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过多次治疗。2014年3月24日10时许,被申请人谌某业认为其父亲谌某同别人打电话是叫人来打死他,谌某业就认为先下手为强,用木棒将谌洪杏打死。
2014年4月11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谌某业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仍处于精神分裂症期间,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办案人员经咨询溆浦县精神病医院刘医生得知,谌某业是一种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症,平时听到有人讲话就会出现幻听,认为该人就是想来害他,等到侵害人消失后他就会恢复一定的正常思维。其母亲张某、邻居王春香等证人均证实谌某业是间歇性精神病,平时跟正常人一样,犯病了就一个人笑,并拍手、打人。结合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诊断分析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分析,合议庭认定谌某业在病态思维下作案,作案时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被申请人谌某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谌某业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