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6年,家住溆浦县岗东乡的梁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9月被减刑释放。然而,释放后的梁某某不思悔改,见财起心,又做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2014年1月中旬间先后两次向岗东乡的吸毒人员伍某提供毒品海洛因,并从中牟利。当梁某某再次向吸毒人员提供毒品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收缴毒品海洛因0.39克。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梁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梁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梁某某被抓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