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谌某、谌某某、唐某因为追讨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分别被判处管制一年、管制一年、管制十个月的刑罚。
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谌某邀集陈某某、唐某等人为索取被害人向某欠下的债务,到溆浦县龙潭镇向某家中将其强行带出,并将向某控制在近郊某处,向其逼帐。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为了让被害人还钱,谌某三人还对向某进行了殴打。后经鉴定,被害人向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次日,直至向某的朋友赶到对其债务进行了担保,三被告人才让向某离开现场。案发后,三被告人自知理亏,主动找到被害人赔偿损失,并于当天到当地派出所自首。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谌某、谌某某、唐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