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以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详见清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附:
失信被执行人清单
执行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公民身份号码 |
(2015)溆执字第4号 | 沈德桂 | 430322196403251413 |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以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详见清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附:
失信被执行人清单
执行案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公民身份号码 |
(2015)溆执字第4号 | 沈德桂 | 430322196403251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