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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执决字第3号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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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04 17:24:01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以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详见清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附:


失信被执行人清单


 


执行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公民身份号码



(2015)溆执字第4号



沈德桂



430322196403251413


 
责任编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