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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逾期未交房,按约定合同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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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30 16:30:03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商品房市场持续升温,房屋预售已成为一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近期,溆浦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房产公司逾期未交付房屋却不同意原告解除买卖合同,最终败诉。


2013年12月,原告陈某、周某与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预售商品房一套,并在2014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同时约定出卖人可延期交付的两个特殊原因,以及逾期超过与未超过90日的不同处理方式。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2015年春节前,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可直至2015年4月,被告才作出回复,原告认为其逾期交房已超过90日,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辩称建房时发生设计图纸更改、不可抗拒的雨水天气以及该项目负责人被判刑等事件,因此延误了工期。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被告在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情形下逾期未交房,且超过90日,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关于被告的辩解意见,均不属于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的情形,不予采纳。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办证等其他费用款,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