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溆浦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案资金近2000万元、涉及人员达50余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以修建溆浦县某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其亲友、熟人介绍的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信息,以月利率2%至月利率5%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950.99万元。后因为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按时清偿到期债务。到案发时被告人张某除偿还了王某人民币2万元外,其余非法吸收的借款均未偿还。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主动或放任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赃款人民币1948.99万元,返还给相关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