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溆浦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未达技术标准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武某某经过溆浦县低庄镇过境街路段时,将在其前方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撞倒在地,被害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5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家属经济损失2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刘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行政拘留十五天,行政拘留完毕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溆浦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刘某死亡,且被告人刘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家属经济损失2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刘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和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