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乃万恶之源,为筹措毒资,罪恶的双手频频伸向他人,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近日,溆浦法院审结一起多人合伙盗窃案,被告人周某某、向某和邓某某因犯盗窃罪纷纷被判刑。
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向某、邓某某窜至溆浦县观音阁镇政府大院内,盗走被害人谢某某价值人民币12305元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当月28日凌晨,三人又窜至省道S308观音阁镇栎林村路段一摩托车修理店内,盗走店主价值人民币4785元的一辆黑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和一辆报废的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三人将盗窃的摩托车销赃后,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015年7月31日,被告三人因吸毒被公安人员抓获,邓某某和周某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盗窃犯罪事实,向某在公安机关审查时逃走,后于同年9月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6月3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11月2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11月2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向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7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都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邓某某因吸毒被抓获,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能坦白供述,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但因其在公安机关审查时逃跑,故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应予以减少。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为吸毒而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溆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