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溆浦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犯罪,被告人武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5年9月9日,溆浦县交通警察大队交警在溆浦县汽车站前检查过往车辆。被告人武某某驾驶一辆套牌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行驶至溆浦县汽车站前时,执勤人员隋某某上前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武某某因其驾驶的是套牌车辆,担心被处罚,遂强行驾车逃跑,并驾驶车辆拖行隋某某20多米,致使其倒地受伤。经鉴定,隋某某因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当日2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主动到溆浦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隋某某的经济损失2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溆浦县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溆浦法院对被告人武某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