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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盗窃39起,恶习难改刑罚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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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珍  发布时间:2016-08-29 16:11: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邓某某9个月期间盗窃39起,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先后在溆浦县城实施盗窃作案39起,其中2起盗窃未遂,共盗窃现金人民币38 000余元及总价值41 180元的物品。2015年5月25日,溆浦县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到案后,邓某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18日刑满释放。


    溆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在他人住宅、商铺、单位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还被害人何某某部分被盗财物,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溆浦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