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溆浦法院审结一起赌博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卓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3月26日前,张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陈某某、卓某某共谋以斗牛的方式赌博,该三人一起打配合,赌博的对象选择了王某,并约定事后一起分钱。3月26日中午,张某某(已判刑)以其邀王某签订溆水明珠门面买卖合同为由,约王某在溆浦县某宾馆二楼茶座包厢见面。王某到后见张某某与被告人卓某某、陈某某等4人正在以斗牛的方式赌博,便在一旁等候。张某某等人便邀请王某一起参与斗牛,王某随后参与进来。后一伙人又转至该宾馆一房间内赌至次日8时许,整场赌局王某输掉人民币82万余元和溆水明珠小区的门面房3间,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5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和张某某等人退还了王某现金人民币418220元和已在溆浦县房产局备案登记的溆水明珠小区门面房3间。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卓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供述该赌博事实;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
溆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被告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溆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某、卓某某作出了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其二人适用社区矫正,据此,溆浦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