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舒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舒某在横穿卢峰镇酒店前的马路时,擦着了紧急刹车的公交车前挡风玻璃。舒某受到惊吓后,随即用粗鲁的手势指着公交车驾驶员刘某要求刘某停车。但刘某认为是旁边的摩托车雨棚刮到被告人,其责任不在自己,故继续驾车往火车站方向开。被告人见驾驶员不停车,立即驾车追赶,并电话邀集了朋友王某、陈某帮忙“讨回公道”。最终在溆浦县火车站广场找到该车,并踢打公交车的前后门,持铁棒将公交车前挡风玻璃砸烂。经鉴定,公交车被损坏的玻璃价值人民币4075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坏公民财产,造成损失价值达4075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邀约他人,踢打公交车车门,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能坦白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