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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切不可取,非法拘禁反遭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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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韵  发布时间:2017-03-20 09:11:33 打印 字号: | |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采取非法手段讨要欠款,往往会适得其反。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杨某非法拘禁他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8月1日,在溆浦县艾家冲与迎宾西路交汇处,被告人杨某与张某、冯某三人受河北某租赁公司的委派,将被害人舒某驾驶的水泥罐车拦下强行将舒某带上其事先准备好的捷达车,并抢走舒某的车钥匙。此后,由张某驾驶捷达小车往怀化方向开,冯某与被告人杨某分别坐在舒某的左、右两边舒某的抗拒,被告人杨某不断舒某进行殴打,并一直将舒某控制在捷达车内直至16时许才放其离开。经鉴定,被害人舒某肋软骨骨折、软组织挫伤,系被钝性暴力致伤,其损伤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因公司债务纠纷,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即使是合法债务,也应通过正当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但若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他人还债,则将会以犯罪论处,最终收到法律严惩。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曾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