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采取非法手段讨要欠款,往往会适得其反。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杨某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8月1日,在溆浦县艾家冲与迎宾西路交汇处,被告人杨某与张某、冯某三人因受河北某租赁公司的委派,将被害人舒某驾驶的水泥罐车拦下,强行将舒某带上其事先准备好的捷达车上,并抢走舒某的车钥匙。此后,由张某驾驶该捷达小车往怀化方向开,冯某与被告人杨某分别坐在舒某的左、右两边。因舒某的抗拒,被告人杨某不断对舒某进行殴打,并一直将舒某控制在捷达车内直至16时许才放其离开。经鉴定,被害人舒某肋软骨骨折、软组织挫伤,系被钝性暴力致伤,其损伤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因公司债务纠纷,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即使是合法债务,也应通过正当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但若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他人还债,则将会以犯罪论处,最终收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