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溆浦县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溆浦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贺春鹏以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庭应诉。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溆浦法院审理的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2016年9月初,瞿某在低庄农贸市场牛棚为其母去世作法事道场,舒某因施工需要拆除牛棚,双方发生争执,瞿某等人到舒某家并将舒某的妻子张某打伤。后县公安局依法对瞿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张某认为处罚过轻,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经过复议,政府维持了处罚决定。原告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决定书》,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裁量对瞿某的行政处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不是被处罚人,不具有适格当事人的身份,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合议庭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双方提交的证据、三方的意见、原被告是否适格及两份决定书是否合理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庭审进行了两个小时,贺春鹏局长积极配合法官,全程参与了该案的审理。经合议庭认真合议后,考虑到本案案情较特殊,法院将择期宣判。
此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推动了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彰显了行政诉讼法所体现的法大于权和公正司法的价值,有效的改善了以往行政诉讼中“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对于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溆浦建设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