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规定,对于有保证人的借款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保证人代还借款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张甲、张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奠某代为还款的30 000元。
2016年11月2日,被告张甲向武某借款30 000元,约定月利息1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奠某向武某出具了担保书。后武某要求被告张甲偿还借款,被告未偿还。应武某的要求,原告代为偿还了该笔借款,因被告张甲与张乙系夫妻关系,现原告向二被告追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奠某、被告张甲和武某签订的保证书和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张甲未能如期偿还,原告奠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已经向债权人武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甲与武某的债务,因保证人奠某的承担已经全部被免除。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张甲与张乙系夫妻,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共同债务,故应共同承担。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