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虽时常有交警在身边提醒驾驶员不能酒驾,但总有人违反法规喝酒开车以致酿成重大交通事故,伤人又伤己。日前,溆浦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被告人曹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曹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怀化绕城高速怀化东收费站上高速返回溆浦县城,当车行至娄怀高速公路西往东方向400米处时,被告人曹某因疲劳将该车停在应急车道休息。同日,被告人曹某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6(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广大群众饮酒后切莫驾车,轻则被交警处罚,重则会被法院判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大家一定要做文明驾驶员,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