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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 储户告银行索赔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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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琼  发布时间:2017-05-24 11:40:01 打印 字号: | |
  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密码也未向他人泄露过,存款却被他人在异地取走,此事应由谁来负责?日前,一储户因银行卡被盗刷将溆浦工商银行告上法庭获胜诉,溆浦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储户曹某相关损失165832.97元。

  2011年11月8日,原告曹某在被告溆浦工行处申办了1张理财金账户银行卡并一直使用。2017年1月10日下午6点钟左右,原告的银行卡先后被他人消费2笔及取款3笔并支付查询费、跨境费等,涉及金额合计221110.62元。原告在手机收到相关短信提示后,当即持银行卡到被告溆浦工行浦兴分理处查询了余额并存款等操作,原告确认银行卡被盗刷,通过电话银行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并报警。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溆浦工行辩称,原告存款被支取与被告无关,因为通过银联卡在商户机和ATM机上凭密码就可消费和取款,而不管支取人是谁。同时原告曾于2016年12月26日委托他人用该银行卡在被告自动存取款机上取款,该行为可能导致其银行卡信息被复制及密码泄密,说明原告以前就有疏忽保密的行为。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银行卡,即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被告有保障原告银行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和保证支付义务,而被告未能准确地识别伪卡,从而将原告银行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给伪卡持有人,是造成原告存款被盗刷的主要原因,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原告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及谨慎、规范使用的义务。而其将银行卡交由他人取款的不良用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伪卡交易有可乘之机,因此,对损失的造成亦有一定过错。法院遂判决原告曹某对其损失承担25%的责任,被告溆浦工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5%责任。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夏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