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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在前砍人在后,两男子因故意伤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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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韵  发布时间:2017-06-08 10:42:18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但口角之争竟引发双方剧烈冲突,甚至是“炸弹”、“砍刀”齐上阵,可事实证明即便能逞得一时之快却最终法理难容。日前,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刘某因女朋友被打之事,怀疑是被害人范某所为,两人多次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互相咒骂并威胁对方,刘某还私下准备了鸟铳、自制的炸弹以及砍刀等工具。在当晚23时许,被害人范某邀米某等人至溆浦县中林村找刘某未果,便将刘某父亲的8路公交车玻璃砸碎,后两人又多次在电话中争吵。直至7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向某在溆浦县城南森源宾馆门口见被害人范某与米某等五人前来,在刘某下车与范某争执时,因范某打了刘某一耳光,刘某于是将自制的“炸弹”引爆,范某等人见状便四处跑开。被告人刘某随即持火铳和刀与被告人向某一同乘车追赶被害人范某,直到赶至溆浦县粮食储备库巷子处,向某驾车将范某撞倒在地,而随后赶到的被告人刘某持刀将被害人范某砍伤。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向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向某赔偿了被害人范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