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天过海为私欲,职务侵占终获刑
作者:夏韵 发布时间:2017-07-25 1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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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资金流转越发便捷的今天,公司、企业等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等问题却日益突显。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就
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宋甲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宋甲原为溆浦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员。2016年9月4日,宋甲在辰溪县瞿乙家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瞿乙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并收取了瞿乙交付的订金人民币20000元。后宋甲伪造了一份新的购车合同,将订金变更为人民币2000元并连同2000元订金上交给其就职的汽车销售公司。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宋甲又以提车需要为由收取了瞿乙人民币30000元,并将此笔款项用于个人偿还债务。
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宋甲故技重施,又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丙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并先后收取王丙交付的购车款人民币共计14000元,却仍没有将该笔款项上交公司。后宋甲关停手机并潜逃至外地,直至2016年11月2日才在广东省东莞市火车站被深圳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甲利用担任销售员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上交公司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宋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其位,本应谋其职、尽其责。然而面对金钱诱惑便迷失自我,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结伙侵吞公共财物的,最终必将难逃法律制裁,沦落为阶下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