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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法制周报》:小学生校园受伤 学校被判赔近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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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韵  发布时间:2017-10-10 08:40:08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夏韵)校园内,一名小学生因玩耍意外受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被告溆浦县桥江镇某学校被判赔偿原告杨某因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99093.98元。

  原告杨某为溆浦县某学校一年级学生,2016年9月2日上午,杨某在一楼楼梯道玩耍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杨某位于左股骨中上段长斜形粉碎性骨折。直至2016年10月2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共计15205.98元。2016年12月12日,杨某经怀化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为100天、营养期为80天;后期治疗费为8000元,二次手术住院期间护理、营养加30天。

  经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损害事发时,原告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无任何过错。被告辩称,损害发生由案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被告已尽教育、管理、安全相应的职责,但被告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存在直接侵权人及侵权事实,亦不能证明其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开学伊始,各学校应积极完善安全风险预防体系,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以确保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有序,防止上述案件发生。而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能力,故学校及家庭应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教育职责,提高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

法制周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8/id/2961182.shtml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