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在溆浦县低庄镇执行一起相邻排水纠纷案。县人大代表夏志华、舒亚岚、徐儒雅受邀现场参与见证执行。
据悉,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刘某系邻居,两家房屋中间有一水泥涵管供双方排水,2012年,杨某、刘某修建新房,将自家排污胶管安装在该水泥涵管内,后涵管内呈积水堵塞状态,双方争议不断。该案自2014年起,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于2016年形成终审判决,判决由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刘某共同重新修筑排水涵管,涵管内直径不得小于30厘米,修筑费用由被执行人杨某、刘某负担70%,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负担30%。杨某和刘某家的化粪池排污胶管不得置于涵管之内,且排污胶管的放置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须在公路外侧向水溪方向延长10米进行排污。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始终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溆浦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只有真正参与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才能充分体会执行工作的难处,也让我对法院工作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县人大代表舒亚岚在执行结束后如是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