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田某伟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电瓶1个、升压器1个、鱼篓1个、照明灯1盏、电鱼操作杆2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据悉,2019年9月19日20至23时许,被告人田某伟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溆浦县卢峰镇高低村某农田内以电击和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猎捕蛙类21只。24时许,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桥江派出所民警在水东镇银湖村大桥旁巡逻时将其抓获。
2019年9月23日,经湖南省怀化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副教授向某、谭某作出的蛙类标本鉴定报告认定,被告人田某伟猎捕的21只蛙类中,10只为国家“三有”(有益的或者有主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动物黑斑侧褶蛙,俗称“青蛙”;11只为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伟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被告人田某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结合社区矫正意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在乡村农田,捉蛙行为并不罕见,广大群众切勿因一己私欲,随意猎捕蛙类或其他野生动物,做到不食用、不买卖,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